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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应下放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211号
(日期:2005-11-07 点击率: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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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及时处理各类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部分权限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应下放给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各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市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权、责成实施强制拆迁权委托给各区政府。被拆迁人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各区政府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被拆迁人超过集体土地房屋争议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各区政府以市政府的名义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由此引起的各类应诉工作由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负责。 

         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下放相关权限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委托,各区政府、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责成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组织行政强拆,应当以市城管执法局的名义实施。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启用“集体土地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专用章”交各区保管和使用。 

         三、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规范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严格把好各类拆迁案件的行政强制拆迁关,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坚决杜绝违法拆迁和野蛮拆迁。因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或不当引发重大社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权限的下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下放后各项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在组织实施强拆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宣讲拆迁法律和拆迁政策,注意工作方法,讲求工作技巧,耐心、细致地做好协调工作,努力化解拆迁矛盾,依法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坚决防止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而引起拆迁矛盾激化或引发不安定因素。 

         五、市区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规定并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行政强拆工作。 

         六、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各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裁决后,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仍由裁决机关申请。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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