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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督察上海局:完善用地政策 创新监管模式
——规范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若干思考
(日期:201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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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结构调整在发展地方农业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以及农村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呈现出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趋势,也出现占用耕地面广、量大的特点,规范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成为当务之急。国家土地督察局上海局对督察区域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政策建议。 
      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现状: 
      涵盖面广、数量大、规模化趋势日趋明显,管理政策严重不适应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 
      目前,各个地方将农业用途但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建设行为都列为农业结构调整,这种现象呈现出涵盖面广、数量大和规模越来越大的趋势。与此同时,农业结构调整方式逐渐由农民个人或家庭自主开发转向以承包、租赁和合作联营方式开展的乡、镇范围内的全面开发。由于用地管理没有跟上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快速发展的步伐,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占用耕地得不到如实统计考核。一种现象是很多畜禽养殖、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业配套设施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只取得了农业、旅游部门的项目审批,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法掌握其占用耕地量。另一种现象是备案的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不统计,仍按原地类计算。还有一种现象是统计的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不作为减少耕地量予以考核,而是只在市域范围内掌握。 
      规范性政策滞后,不符合农业生产现状,不适应农村发展的需求。从督察实践来看,大部分农村道路是硬化的水泥路面,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地面也已经固化,作为设施用地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库房、晒场等也多为硬化地面。按照有关规定简单地以地面硬化程度对农村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已在实践中失去效用。同时,由于缺乏对农村道路、畜禽舍、配套设施的规模、比例、审批备案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依据不足而出现管理真空。 
      审批、监管不规范给部分非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违法用地可乘之机。督察中发现,部分单位和个人借农业结构调整之名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经营性开发建设。这类项目的审批程序是在农业、旅游管理部门,以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业配套设施的名义审批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项目往往未经地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落地,落地后没有监管主体,没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和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导致批后用途监管缺失。 
      现代农业的发展不断拓展农业结构调整概念的外延,给用地管理带来新挑战。比如在上海某区调研发现,在工业武装农业、实现产销一体化的现代农业发展目标背景下,现代农业园表现出三大产业交融、土地用途多样、用地需求复杂的局面。比如种源农业项目需要建设高档种苗生产车间和驯苗玻璃温室,用人工气候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苗,用地形式与工业无异。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也将这类项目用地划入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以加快审批速度,降低审批成本。 
      管理滞后带来的问题: 
      影响对用地管理形势的判断,冲击土地管理秩序,加大了监管难度 
      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滞后带来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三: 
      耕地隐性减少,建设用地规模隐性扩大,影响对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的判断。一方面,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不备案、不统计、不考核,直接影响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数据的统计,造成实际耕地量减少,影响对耕地保有量和耕地目标责任考核的基本判断。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政策,农业结构调整中在农用地上硬化地面或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作为建设用地进行审批。从实际用地情况看,绝大部分农村道路、畜禽舍、晒场、设施农业等都硬化了地面或修建了永久性建筑物,但依然作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予以处理。在现行政策下,无法掌握这类建设用地规模。 
      规避审批,规避有关税费政策等现象冲击土地管理秩序。一方面,规避审批有引发新一轮“圈地热”的趋势。工厂化农业、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等用地,大多数采用的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的办法。这种用地价格低,一般每亩200元到800元不等;获得土地快,到期处理方便,一旦项目停止经营,只要停止租地即可。按照现行政策,这种做法规避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又刺激了用地单位的“胃口”,采用低廉的价格大规模租地,有引发新一轮“圈地热”的趋势。另一方面,这类工厂化的农业用地项目规避了农转用审批手续,即规避了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以及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等税费以及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地方国土部门监管难,工作被动。按现行政策,很多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已造成耕作层破坏、场地固化,但难以按照一般的建设用地管理。一是土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承包权,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不宜征收;二是仍然是农业用途,不宜转用;三是这些农业结构调整多数是地方政府鼓励或扶持的,有些就建在基本农田上,办不了建设用地手续。基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只好采取回避的态度,造成国土管理工作的被动。 
      规范用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尽快出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管理政策,探索试点并加强监管 
      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是大势所趋,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规模必将越来越大,必须足够重视并且实事求是地看待相应的问题,加强研究,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管理政策,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科学、规范用地。 
      规范农业结构调整管理。建议放宽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界限,引入现代农业概念,不以是否“硬化”作为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标准。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政策上,采取相同的扶持政策。 
      完善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政策。建议协调农业等部门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方针,研究出台关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的政策、标准、规范。一方面,出台农业结构调整建设规范,明确建筑占地标准。比照临时建设用地,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必需配套设施用地给予简易的备案手续,规定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同时辅以签订复耕协议,收缴复耕保证金等经济调节手段。另一方面,建议制定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禁止目录,防止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的非农建设违法用地。此外,在统计上,可采用单独记账方式,不作为减少耕地量处理。 
      在探索试点的同时加强监管。建议针对现代农业发展速度快、成本要求低的需求,探索简易、有效的土地管理模式,并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加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以及农民建房、农村公益事业等用地管理,依法严肃处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实施违法占地行为。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www.hzgtj.gov.cn 杭州国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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