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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原划拨用地处置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9-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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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原划拨用地处置问题的请示》(乐土资〔2008〕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届满时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中方合营者可通过资产清算依法取得原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和房产。但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原划拨土地,应补办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具体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浙土资厅函〔2008 〕736号
www.hzgtj.gov.cn 杭州国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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